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按照自治区信访局依法梳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办理,特制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自治区政府规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法定途径
在自知道或应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等。
二、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对节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拒绝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对价格鉴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二)法定途径
在自知道或应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
三、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价格主管部门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采取加处罚款的方式强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价格违法行为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强制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以采取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强制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反垄断行为可采取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法定途径
在自知道或应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
四、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价格认定、自治区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免税确认、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限额以下鼓励类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二)法定途径
在自知道或应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等。
五、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自治区管理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创业投资和权限内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法定途径
在自知道或应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等。
六、反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法定途径
在自知道或应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七、不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二)法定途径
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可以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内部申诉或向相应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等。
八、检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一)具体投诉请求
主要包括:反映索取或收受贿赂;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投标等;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不良作风。
(二)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举报。
(三)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自治区法律、法规(政策):《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务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