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是:
一、涉纪财物价格鉴定。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涉纪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价格鉴定,由价格鉴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行为。涉纪检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可以相互弥补在专业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于计税价格不准确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税收征纳双方在价格方面的纠纷,从而起到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关于税基中价格决定权,国务院只授予过海关部门对进口商品纳税价格的认定权,对国内其它税收中的价格认定权没有规定。税务部门可以核定税额,但是没有法律法规支持其核定纳税价格。
征税部门是否可以具有纳税价格的定价权,国际上一直有争议,绝大多数国家都不认为征税机关有这种权限。因为征纳税双方产生纳税价格矛盾后,由征税方决定价格显然是不公平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文件,将价格的认定权交由独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承担,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按照这一规定办理。
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价格鉴定是在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发生的价格鉴定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依法办理案件中委托特定价格鉴证机构对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物品等进行的价格鉴证活动。是一项十分严肃,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国务院国清3号文件明确指出:价格鉴定机构是由国家发改委主管,是从事司法机关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这项工作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价格认证结论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量刑判定。因此,对价格认证机构的权威性要求高,带有很强的公益性。主要任务是保证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正常运行。
复核裁定是指具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职能的机构对价格鉴证有争议的价格鉴证结论作出的仲裁,是价格鉴证的一种补充程序。
四、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是指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或者公民的委托,对其因生产经营、合同签定、抵押质押、理赔索赔、实物应税、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等活动所涉及财产物品或者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的认证。价格认证行为主要是规范市场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为社会提供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公正性认定服务,公物处置价格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