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7〕63号,简称《办法》)。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加强,原有的稽察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适应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科学界定了项目稽察适用范围,规定了稽察职责和具体内容,规范了稽察程序,增强了可操作性,明确了稽察处理的行政措施及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办法》的出台,为强化建设项目稽察管理,构建分级协同、部门联合、动态监管相结合的项目稽察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地途径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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