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有效发挥。我委于2017年2月21日召开整改工作推进会,了解核实国家提出的稽察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相关盟市、旗县发改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有关盟市和项目单位整改进展情况汇报。根据汇报情况,稽察办和环资处有关负责人逐项逐条对国家稽察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核实,并进一步明确了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一是对整改措施不力的地区提出严厉批评;对整改方案不完善的地区,要求务必逐项完善措施,倒排工期,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二是对未开工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落实开工条件,限期在2017年3月底前开工;届时仍不开工的,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收回中央投资。三是对后续实施有困难项目和缩减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项目,相关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对具体项目逐一梳理分析,积极协调解决建设条件和配套资金等问题,督促项目尽快推进,限期在2017年6月底前按批复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属于技术工艺调整、建设场地限制等原因不再实施的项目,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分比例收回中央投资。四是对管理不规范项目,地方发展改革委要依法进一步核查,核实清楚问题后,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会议要求各地区要扎实做好问题项目的整改工作,完善整改方案,务必在3月5日前将整改报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我委将严肃处理。会议还要求各地区对照稽察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组织对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进行自查,加强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各项目尽早建成达效。
参加人员均表示要按照此次会议精神和整改要求,抓紧进行整改,并以此次整改推进会为契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