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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价格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3-16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价格服务,价格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发挥市场定价机制,做好“放管服”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通过市场机制形成。新一轮价格改革中,我区按照“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的总体要求,将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价格全部放开,将盟市、旗县政府能管好的价格全部授权管理,将不符合当前发展需要、形成乱收费的价格全部取消。政府定价范围由199项缩减为83项,缩减幅度达到58.3%,这项举措对进一步促进价格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在放开价格的同时,我们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切实加强价格管理。一是限定政府定价的权利边界。我区对保留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项收费全部实行了目录清单制度,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7项目录清单,以此界定政府定价的权力边界,真正做到了清单之外无特权。二是不断完善定调价机制。强化价格和收费项目的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透明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努力实现收费审批公开、公平和公正。建立内部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互相监督作用。完善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的听证会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动态地调整收费标准。这些管理上的创新,真正做到了让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最大限度减少了定调价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消除了权力寻租和监督缺位的“空间”与“土壤”。是改进收费审批管理方式。将原有的一个收费项目一个审批文件的被动审批做法,改为按部门、按行业、按类别主动定价,统一定价,实现了定价和审批方式由“零售”式向“批发”式的转变,促进收费审批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此外,我们从20151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建立了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了行政效能,方便了服务对象。

二、统筹谋划,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一是电价市场化改革方面,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大区和电力输出大区,我区一直走在全国电价改革的前列,顺利实施了蒙西电网电力多边交易、蒙东电网大用户直供电改革,2016年,蒙西电力多边交易电量达到网内电量的64.6%,蒙东大用户直供占网内销售电量的27.6%。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了蒙西电网的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在蒙西电网建立了新的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电网企业的收益更加透明,利润空间更加合理,企业用电成本不断下降,蒙西地区的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2.65分,这在很大程度上将自治区对大工业电价的临时扶持政策固化为长期利好政策,有效增强了企业竞争能力。二是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面, 按照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我区从201561日起,放开了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所有药品价格,全面实行药品市场定价机制。为避免药品价格放开后出现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及时组织召开价格提醒告诫会,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认真宣传国家放开绝大部分药品价格的相关政策,收到较好效果,改革政策平稳实施。配合医疗体制改革,在全区80个旗县165家旗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并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开始全面规范和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对综合医疗服务类、手术类、蒙中医类项目价格进行上调,对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类项目进行下调,逐步理顺了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使项目价格更加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从20163月底开始在城市公立医院有序实施。这次医疗价格改革基本实现了群众满意、医疗机构满意、医保机构满意的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为下一步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建立医疗价格形成新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教育收费改革方面,坚持既要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基本权益,又要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激发社会资本兴办教育的活力。统一和规范学前教育收费,取消高中阶段择校费,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理顺了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有13所高校实行了学分制收费管理,降低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切实减轻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放开了高等学校除全日制本专科、职业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以外的其它所有教育和培训的收费管理,全部由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放开了各类民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可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四是交通运输价格改革方面,出台了地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管理方式改革政策,将地方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扩大了铁路企业自主定价范围。下放了铁路专用线定价权限,规范和统一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取消了上路基价,结合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规定修订了车辆通行费计费标准,降低收费标准16%,每年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10亿元。取消了全部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西部高速公路实现了联网收费。交通运输价格改革措施的实施,推动了行业健康发展,降低了物流成本。五是旅游门票价格改革方面,将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一律改为政府指导价;放开49家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将目前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18家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授权景区所在地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管理;确定了10家景区为自治区实行价格报告制度管理的重点旅游景区,在调整门票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前,需提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将新建景区门票的价格管理权限,授权盟市人民政府和扩权强县(市区)试点旗县人民政府管理。六是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方面,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了调整并实现存量气、增量气价格并轨。从201711日起降低区内天然气管道长乌临线非居民用气管输价格,降低幅度达33.4%,降价金额2100万元,下游非居民用气价格同步降低。七是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改革方面,积极推动盟市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旗县以上城镇均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截止201612月底,全区盟市所在地城市均建立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有25个旗县区和重点建制镇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八是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改革方面2012年我区全面实施了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2015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全面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各盟市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进了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阶梯电价、水价、气价政策的实施,对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节能减排,实现价格政策兼顾公平与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九是农业水价改革改革方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和自治区政府要求,配合水利、财政、农牧业等部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十年的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会同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农牧业厅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2016-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十是放开食盐价格改革方面201711全面放开食盐价格后,多次与盐业公司开会研究部署,要求企业做好食盐调拨和配送工作准备,保障食盐储备数量,确保全区食盐特别是边远地区的供应。同时开展食盐价格专项监测工作,加强食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向媒体提供“放开食盐价格答记者问”宣传资料,充分做好放开食盐价格的准备工作。价格监测数据显示,201711日前后,全区食盐零售、批发、出场价格均有小幅下降,食盐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强化服务,完善监督体制机制

   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在日常监管方面,推行“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制度”,根据经营者的地理位置、数量、规模和行业分布等情况,将监管区域进行划分,分解监管职责,明确责任主体,有效提升了日常价格监管效能。在完善监督方面,制定价格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方案,明确公示内容,规范公示方式,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公开,扩大了社会监督。全国四级联网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硬件建设及坐席上线率均走在了全国前列。同时,强化成本监审工作,积极开展了教育、医疗、水利工程、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旅游等价格改革项目成本监审,为科学定价奠定了基础。不断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测,注重提高价格监测信息的质量和效力,密切、持续关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展开调研,提出解决对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了跟踪、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活动。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努力为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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