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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开展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方式改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2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及自治区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区推进出租汽车运价改革。
  一是改革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方式,将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可以由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返程空驶费、等候延时费、特殊时段运价等项目构成,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运价构成内容。其中,起步价、单位里程价明确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基准运价。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委托盟市、旗县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在上下不超过基准运价15%的幅度内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根据当地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及出租汽车司机诉求等因素,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浮动运价,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频率应不低于1年。
  四是全面放开网约出租汽车运价,对网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逐步建立网约车和巡游车相互竞争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五是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油气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各地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启动点可以按油价涨跌1~1.5元/升、气价涨跌0.5~0.8元/立方米设置。
  我区此次出租车运价管理方式改革,在运价模式上进行了创新和突破,采用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并建立出租车运价联动机制,优化完善了出租车的结构性运价,为出租汽车行业注入了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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