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函[2017]496号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收取旅游服务费和俄籍车辆服务费的请示》(满政发[2017]79号)收悉。在我委请示国家发改委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鉴于俄方对中方游客和车辆收取相关费用的实际情况,按照外交对等的原则,我委同意你市继续收取俄籍游客旅游服务费和车辆保函服务费。该收费项目作为特殊事项不列入政府定价目录,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你市服务企业按不高于俄方收费标准的原则自行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接受价格和旅游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满洲里市旅游服务中心收取旅游服务费的复函》(内价费发[2000]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入境外籍车辆实施保函服务收费问题的函复》(内计办复字[2002]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满洲里口岸外事综合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内发改费字[2007]996号)同时废止,如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此复函。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