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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投注站关于做好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8-17
 内发改费字[2017]989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90号)及自治区全面深化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区出租汽车运价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方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授权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各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营运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可以由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返程空驶费、等候延时费、特殊时段运价等项目构成,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运价构成内容。其中,起步价、单位里程价明确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基准运价。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各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可委托盟市、旗县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在上下不超过基准运价15%的幅度内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根据当地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及出租汽车司机诉求等因素,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浮动运价,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频率应不低于1年。

四、全面放开网约出租汽车运价。对网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逐步建立网约车和巡游车相互竞争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五、建立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与油气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各盟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启动点可以按油价涨跌11.5/升、气价涨跌0.50.8/立方米设置。为保持一定时期内运价的相对稳定,各地应根据油价、气价涨跌情况,划分油价、气价涨跌区间,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油价、气价运价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油价、气价达到前一周期联动后所设定的涨跌平均水平时,可以进行运价联动;如周期内平均油价、气价未达到前一周期联动后所设定的涨跌平均水平时,则在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六、灵活确定运价调整和价格联动方式。各盟市建立油运、气运价格联动机制可以采取加收燃油附加或燃气附加的方式,也可以依法调整运价水平和运价结构,每次联动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在油价、气价频繁变动时期可考虑采取加收燃油附加、燃气附加的方式;油价、气价水平相对稳定时期可考虑调整运价。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运价可以直接调整起步价、单位里程价、返程空驶、等候延时、特殊时段等运价标准,也可以在运价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起步里程、空驶费起征里程、免费等候时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不同运输市场结构和经营状况,采取不同的联动办法,并与应对油气价调整的其它措施相配套和衔接。

七、依法履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程序。各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价格听证会。各地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在规定基准运价上下浮动的幅度内调整巡游车基准运价,应广泛征求出租车经营公司和司机的意见。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出租车行业动态和从业人员思想状况,高度关注出租车运价调整过程中和调整后媒体和社会反映,及时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积极回应相关投诉和关注,为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我委反馈。

此通知。

 

 

                             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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