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7]931号
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幼儿园的事业单位分类性质、财政补助水平和财务收支矛盾,我委对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幼儿园保教费重新进行了成本监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有关规定,现就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幼儿园保教费由每生每月550元调整为850元。
二、以上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通过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照隶属关系到自治区发改委履行公示程序,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乱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