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全面展开。从2008年开始,国家分三批确定了69个资源枯竭城市(县、区),中央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为了进一步指导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型发展,国家又出台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国发〔2013〕45号)和《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 意见》(发改振兴规[2016]1966号)等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八个城市先后被确定为资源枯竭城市,兴安盟阿尔山市2009年第二批被确定为资源枯竭城市,乌海市和包头市石拐区2011年第三批被确定为资源枯竭城市。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呼伦贝尔市的扎兰屯市、牙克石市、根河市、额尔古纳市、鄂伦春自治旗五个森林覆盖率在70%以上的地区被列为大小兴安岭林区参照享受政策的城市。八个资源枯竭城市国土面积占全区的13.8%,人口占全区的7.07%,2015年GDP占全区的7%,一般预算财政收入占全区的5.2%。为了更好地推动资源枯竭城市的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的指导。
内蒙古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发展初见成效。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2015年度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绩效考核结果的通报》(发改办振兴〔2016〕1848号),我区资源枯竭城市考核结果为优异,其中阿尔山市考核结果为优秀,包头市石拐区考核结果为良好,与2014年度考核相比有大幅度提高,乌海市考核结果为达标。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效率,自治区发改委东振处对八个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进行评估,以评促建,推动资源枯竭城市实现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