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22222.jpg 微门户
现在所在位置:首页>>人大建议
尹坚民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乡镇卫生院电费类别的建议 》答复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12

尹坚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乡镇卫生院电费类别的建议 》(第15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电价格类别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现行规定,用电类别分为四类,分别是居民生活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用户执行所在电网相应类别电价。对非盈利性医院、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专门价格,应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为了促进各类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针对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的实际情况,我委于2017年1月22日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10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与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同一价格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