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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中央组织部公布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2-28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印发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要求,现将201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1 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排序

 

 

    注:本表中各省(区、市)按照绿色发展指数值从大到小排序。若存在并列情况,则下一个地区排序向后递延。

2 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附注:
  一、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绿色发展指数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7个方面,共56项评价指标。其中,前6个方面的55项评价指标纳入绿色发展指数的计算;公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
  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自然岸线保有率和绿色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等3个指标,2016年暂无数据,为了体现公平性,其权数不变,指标的个体指数值赋为最低值60,参与指数计算。
  对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绿色发展指数计算,其权数分摊至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确实不涉及相关工作而导致数据缺失的指标,经相关负责部门认定后,参照地域性指标进行处理。
  三、计算绿色发展指数所涉及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均按照2016年度初步核算数据进行测算。
  四、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国家统计局组织的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抽样调查方法,通过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系统,随机抽取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31个省(区、市)的公众满意程度。
  五、本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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