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区内普通柴油质量升级至国Ⅴ标准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7]1288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365体育投注站等7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做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1261号)要求,现将有关价格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柴油质量标准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每吨加价160元。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二、吨与升折算系数
我区普通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17年11月1日零时起,全区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同时执行国Ⅴ标准普通柴油价格。
四、工作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质价不符、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普通柴油升级加价工作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