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22222.jpg 微门户
现在所在位置:首页>>发展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0-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

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

 

   近日,为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构建国家空间治理体系中的关键性作用,完善中国特色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实现国家空间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提出,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战略,要坚持保护优先、坚持以承载力为基础、坚持差异化协同发展、坚持生态就是生产力等战略取向。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关键要在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规划基础上,将国家和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重点是健全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各类主体功能区空间发展长效机制。《若干意见》明确,2020年,我国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县域空间格局基本划定,陆海全覆盖的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精准落地,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健全;基于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配套政策体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若干意见》要求,2017年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实施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政策和人口政策,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土地政策并落实用地指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细化完善财政、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主产区建设等配套政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的协调机制,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2012年我区印发《内蒙古主体功能区规划》以来,主体功能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主体功能区理念已经成为广泛共识,每个旗县市区均已明确主体功能定位,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初步建立,主体功能区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抓紧研究提出贯彻《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开展完成全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工作颁布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确保2020年前旗县市区精准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

附件下载: